現(xiàn)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留抵稅額有關申報口徑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以下稱“申報表主表”)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和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欄次停止使用,不再填報數(shù)據(jù)。
二、本公告發(fā)布前,申報表主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中有余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將余額一次性轉入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中。
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