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個立法沿革問題慢慢演變成稅權和司法權的博弈問題。司法權是最后的判斷權,具有定紛止爭的作用;但是滯納金作為遲延支付稅款的延伸物,本質上是稅權的內容。二者在社會運行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以下主要目前主流觀點作如下分享:
一、關于稅款滯納金的性質目前尚無定論
確認滯納金性質直接影響著這個問題的結論
(一)利息說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稅收征管法有關條款規(guī)定的復函》(國稅辦函〔2007〕647 號)
“滯納金是納稅人因占用稅款而應對國家作出經濟補償,屬于國家稅款被占用期間法定孳息,其性質是經濟補償性質的,本質相當于存款利息。略高于利息率是為了督促未履行法定義務的納稅人盡快履行法定義務,減少稅款的損失。”
(二)附帶稅收說
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04)三亞行初字第 16 號“楊再維訴海南三亞地稅局一案”中,法院在裁定書中明確
“……被告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確定原告履行的義務有二項內容:一為稅款本金,二為滯納金。第一項內容屬于稅收征收行為;第二項內容是滯納金,滯納金是由于納稅義務人占用國家稅款而應支付的補償金,具有補償性質,仍屬于稅收征收行為。”
同時,《稅收行政復議規(guī)則》第十四條明確將“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界定為征稅行為,而且稅收滯納金的加收也被規(guī)定在《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款征收”一章,使得滯納金在形式上具備了“附帶稅”的屬性。
(三)行政罰款說
將滯納金定性為一種經濟制裁方式,滯納金可視同為罰款。但這個觀點難以成立,原因是我國現(xiàn)行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均對納稅人的逃稅和欠稅行為明確規(guī)定處以罰款,既然欠稅需罰款有明文規(guī)定,那就證明滯納金不屬于罰款性質,如果再將滯納金定性為罰款,勢必違反了“一事不二罰”原則。
另外,稅款滯納金并不屬于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但是一個有趣的現(xiàn)象是,滯納金的標準顯然是過高的,這可能也是“罰款說”的源頭吧。
(四)行政強制說
稅款滯納金兼具損害賠償與行政強制中執(zhí)行罰的性質,滯納金既是納稅人因遲繳稅款造成國家財政流失而向國家所做的賠償,也是稅務機關對不及時履行稅款而實施的一種加重給付。[ 閆海,于驍驍:《論稅收滯納金的法律性質、適用情形與核定機制》]
二、破產程序中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yè)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12]9號)中明確,破產企業(yè)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
依據該文件精神,可以認定稅款滯納金至少不應該認定為附帶稅收或行政罰款。究竟屬于利息還是行政強制?如屬于利息,則可以超出本金,如行政強制,則不可以超出本金。
三、司法實務觀點
根據司法實踐中的觀點也不一致:
(一)廣州中院(2013)穗中法行初字第21號行政判決書、(2015)安行初字第00012號行政判決書、(2019)魯01民終4926號、(2020)冀0131行初8號判決書均認為稅款滯納金需適用《行政強制法》
結合筆者經驗,如果是在破產案件中,這時稅權要適當抑制,在司法機關已經對滯納金的清償順位作回復的情況下,此時滯納金不宜超出本金。
(二)深圳中院(2019)粵03行終1725號認為稅收征管法系特別法,上不封頂?!抖愂照魇展芾矸ā返谌l與《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間不存在沖突,應當對稅款滯納金數(shù)額進行限制。從《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來看,稅款滯納金的數(shù)額的計算取決于三個要素:稅款本金、比率(即日萬分之五)、滯納天數(shù),用數(shù)學公式可表示為:稅款滯納金=稅款本金×日萬分之五×滯納天數(shù)?!抖愂照魇展芾矸ā返谌l只規(guī)定了前兩個要素,對滯納天數(shù)只規(guī)定了起算時間,但并未規(guī)定截止日期。因此,僅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是無法計算出稅款滯納金具體數(shù)額的?!缎姓娭品ā返谒氖鍡l第二款規(guī)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shù)額?!奔炊惪顪{金≤稅款本金,此規(guī)定是對滯納金最高限額的規(guī)定,與《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并不存在沖突。
稅務機關或是司法實踐對上述結論并非觀點統(tǒng)一。這個問題如果不能在立法或是立法解釋層面得到明確的回應,爭議是很難停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