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發(fā)布一批有關印花稅的熱點問答,今天,選取其中一部分內容推薦給大家!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八款規(guī)定,納稅人多貼的印花稅票,不予退稅及抵繳稅款。2、印花稅的減免優(yōu)惠政策,書立雙方都可以享受嗎?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應稅憑證適用印花稅減免優(yōu)惠的,書立該應稅憑證的納稅人均可享受印花稅減免政策,明確特定納稅人適用印花稅減免優(yōu)惠的除外。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下列情形的憑證,不屬于印花稅征收范圍: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監(jiān)察機關的監(jiān)察文書。2.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書立的作為執(zhí)行計劃使用的憑證。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七款規(guī)定,未履行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已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六條規(guī)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后續(xù)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于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6、同一憑證上記載不同的稅目事項應如何繳納印花稅?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九條規(guī)定,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稅目事項并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7、印花稅應稅憑證所載金額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如何計算應納稅額?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五款規(guī)定,應稅憑證金額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應當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人民幣確定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