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2020年預繳個人所得稅的時候享受了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享受了12個月就把貸款還完了,2021年辦理2020年匯算清繳的時候,我作廢了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也補繳了個人所得稅。如果我又買了一套住房,符合首套貸款利率,符合住房貸款利息扣除條件,我能不能再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
答:納稅人作廢了填報的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且補繳了稅款,即納稅人在2020年未享受過此項扣除,若以后年度再次購房時仍符合首套貸款利率,可以再次享受住房貸款利息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