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旅行社,屬于一般納稅人,2020年疫情期間我公司享受了生活服務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今年3月我公司有一筆旅游服務收入20萬元,在4月1日辦理增值稅申報時,按照征稅項目進行了納稅申報并繳納了增值稅。最近我們關注到生活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延期到2021年3月31日,請問我公司上述收入能免征增值稅嗎?如果可以享受,后續(xù)應該如何進行申報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規(guī)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zhí)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其中包括生活服務(含旅游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因此,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間,你公司提供旅游服務取得的收入,按上述規(guī)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由于你公司已經按照征稅項目進行了納稅申報并繳納了稅款,若你公司選擇更正當期申報,則可對2021年3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進行更正申報,將當期應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等項目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 若你公司選擇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則可在辦理2021年4月屬期(5月納稅申報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征稅項目“開具其他發(fā)票”欄次或“未開具發(fā)票”欄次填報3月屬期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填為負數(shù))、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填報3-4月屬期適用免稅政策的免稅銷售額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