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電子發(fā)票推廣應用的部署安排,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了《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以下簡稱《公告》),分步在全國新設立登記的納稅人(以下簡稱“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電子化(以下簡稱“專票電子化”)。
按照《公告》規(guī)定,北京等25個地區(qū)的新辦納稅人今天(2021年1月21日)起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范圍為全國。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具體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以下這些地區(qū)的新辦納稅人
已逐步實行專票電子化
2020年 9月1日起 2020年 12月21日起 2021年 1月21日起實行時間 實行地區(qū) 寧波、石家莊和杭州 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四川、寧波、深圳 北京、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大連、廈門、青島
電子專票進一步簡化了發(fā)票票面樣式,采用電子簽名代替原發(fā)票專用章,將“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次名稱簡化為“項目名稱”,取消了原“銷售方:(章)”欄次,使電子專票的開具更加簡便。
納稅人可以選擇辦稅服務廳、電子稅務局等渠道領用電子專票。通過網上申領方式領用電子專票,可以實現“即領即用”。
稅務部門對首次開具、首次接收電子專票的納稅人實行“首票服務制”,通過線上線下多種方式,幫助納稅人及時全面掌握政策規(guī)定和操作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