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現(xiàn)將鐵路運輸企業(yè)匯總繳納增值稅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提供鐵路運輸服務以及與鐵路運輸相關的物流輔助服務,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財稅〔2013〕7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具體時間以附件1和附件2列明的匯總納稅時間為準。
附件3所列分支機構,自列明的取消匯總納稅時間起,不再按照《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匯總繳納增值稅。
二、附件1所列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1%。附件2所列的分支機構,實行由合資鐵路運輸企業(yè)總部匯總預繳增值稅,具體辦法如下:
1.合資鐵路運輸企業(yè)總部本級及其下屬站段(含委托運輸管理的站段,下同)本級的銷售額適用的預征率為1%。
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本級應征增值稅銷售額×1%
2.合資鐵路運輸企業(yè)總部及其下屬站段匯總的銷售額適用的預征率為3%。
匯總應預繳的增值稅=(總部本級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下屬站段本級應征增值稅銷售額)×3%-(總部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下屬站段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
三、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適用《暫行辦法》第八條年度清算的規(guī)定。
四、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航空運輸企業(yè)總分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8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yè)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3〕11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yè)匯總繳納增值稅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華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航空運輸企業(yè)總分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yè)匯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稅〔2015〕8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yè)匯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稅〔2017〕6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yè)匯總繳納增值稅總分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稅〔2019〕1號)同時廢止。
附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