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4日:對接民法典 稅收征管法代位權、撤銷權可能要修改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guī)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新的民法典在2021年元旦施行后,合同法同步廢止。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中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依據(jù)也由合同法變化為民法典。按照民法典第三編合同規(guī)定,代位權和撤銷權都屬于合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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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chǎn)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chǎn)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chǎn)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雖有代位訴權、間接訴權之稱,然其仍屬債權人的實體權利。代位權是債權人的權利,故代位權與代理權全然不同。代位權發(fā)生的條件有四個:一是需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倘若債務人沒有對外的債權,就無所謂代位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二是需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債務人應當收取債務,且能夠收取,而不收取。債務人已經(jīng)行使了權利,即使不盡如意,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三是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已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xiàn)。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若不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則不發(fā)生代位權。四是需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和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債務履行期間已屆滿,債務人陷于遲延履行,債權人方可行使代位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請求清償?shù)呢敭a(chǎn)額,應以債務人的債權額和債權人所保全的債權為限,超越此范圍,債權人不能行使。例如,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為100萬元,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為200萬元,債權人只能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100萬元,而不能請求償還200萬元。又如,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為100萬元,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為60萬元,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額只能是60萬元,而不能再請求償還其余的40萬元。撤銷權也稱廢罷訴權,是指債務人、第三人有損害債權的行為,債權人享有撤銷該行為的權利。第一類是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比如: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chǎn)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chǎn)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第二類是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比如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chǎn)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而且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在無償行為一般不問第三人的主觀動機均可以撤銷。債務人、第三人若以有償行為損害債權,則以債務人實施行為時明知損害債權和第三人受益時明知其情形為限。即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貨物價值與價款懸殊,顯失公平,故意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倘若第三人受益時主觀上無惡意,則不能撤銷其善意取得的行為,以保護交易之安全。債務人、第三人有損害債權的行為,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以向債務人、第三人提出,也可以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第三人的行為被撤銷的,其行為自始無效。